各辖市、区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
二、凡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及下列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拟建位置、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
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
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的(如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等);
(2)改变建筑造型、层高、建筑总高度及局部增层的;
(3)改变消防专项设计和无障碍设计的;
(4)改变墙体材料、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以及节能保温措施的;
(5)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的。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的;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的;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的;
(4)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增加、减少承重柱(墙)或改变承重柱(墙)的位置及主要受力构件的断面尺寸及配筋的;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的(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的;
(7)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设施的;
(2)改变消防系统的。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的;
(2)改变空调系统、冷热源形式、节能性能的;
5、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的;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的;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的;
6、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
三、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填写房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报审表格并提供变更需要的相关材料(详见附表一)。涉及规划、消防、人防、防雷、卫生、安防等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对接。因某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应遵循变更后的建筑性能标准优于原设计的原则。设计变更内容应完整,需要提交相关修改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以及计算报告书、光盘。变更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审核人员的注册印章,并注明变更内容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不得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开启专用快捷通道,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对变更内容较多的审查不得超过新报项目审查时限。变更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到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备案。(详见附表二)
六、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变更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管理。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监管。对擅自变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现场使用“阴阳”图纸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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